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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因工驻外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妥善解决省直参保人员中因工驻外职工的就医问题,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规定,结合省直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省直因工驻外职工就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因工作需要在合肥市区范围以外连续工作年以上的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简称驻外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

二、驻外人员异地就医由所在单位统办理。申请办理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时,由单位填报《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申报表》、《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登记表》(见附件),持驻外机构设置和驻外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三、参保单位可在驻外机构所在地选择三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驻外人员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驻外人员患有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的,应按省直门诊特殊病政策规定,办理特殊病鉴定和“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在三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家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驻外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驻外人员工作地点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参保单位应重新填报《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申报表》、《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每年二月底前,有驻外人员的参保单位向省医疗保险中心集中报备本单位驻外人员变动情况。

五、驻外人员因病(含特殊病门诊)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驻外人员因病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特殊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出院后三十日内,持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医用材料证明及其他审核需要的材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特殊病门诊费用结算,于当年71-8月15和次年的1月1-2月28持“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等材料,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六、驻外人员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在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按在省直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标准结算。

七、驻外人员转院按照省直异地转院的结算办法执行。

八、驻外人员回合肥市区范围内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享受在职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待遇。

九、驻外人员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费用参照省直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住院治疗的结算办法执行。

十、驻外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应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省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对异地就医的稽查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等违规现象,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并按和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从201481日起执行。

来源:本站   编辑:hopex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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